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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恭喜!又可以少交税了!国家刚宣布!

    作者:陈文卫小编发布时间:2022-01-26 15:19阅读人数:4950人

    再延续11项税费优惠政策政策至2023年底,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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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又可以少交税了!


    1月19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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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延期的基础上,再延续涉及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政策至2023年底。


    1、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另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5、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6、 继续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摘自《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7、免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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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8、免征相关防疫产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9、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10、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11、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此次会议共延期11项税费优惠,可见国家减税降费力度有多大!那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优惠政策会再次延期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继续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昨天已经给大家介绍过,在此不再复述。


    推荐阅读:2022年继续执行的21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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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范围有望再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2021.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 ,2019.1.1-2021.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



    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1年年底到期。


    所以,此部分会大概率再次减免,有可能实际税负会降至5%,甚至是2.5%,也是有很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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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


    1、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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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中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年终奖单独申报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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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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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2021年年底到期后,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该政策于2021年年底到期后继续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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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以上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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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此次会议决定延长至2023年底,具体以出台的正式文件为准。


    7、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此次会议决定延长至2023年底,具体以出台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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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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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中说,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2021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0年认定数据,先征后返。


    1)对于成立工会的小微企业,缴费的40%部分按原缴款渠道全额返还;


    2)对于未成立工会的小微企业,待工会组建后将工会筹备金60%部分返还至单位工会账户。


    各地执行时有差异,有的地区需要申报返还,有的地区无需申请主动返还,这个依照各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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