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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做假账,到底谁会去坐牢?

    作者:陈文卫小编发布时间:2021-12-06 10:09阅读人数:53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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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财会热点一直围绕着“最严稽查”、“金税四期”警醒企业一定要循规守法。

    但是,也总有些人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被利益诱惑,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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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浙江税局官网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相信每一个财会人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一旦被查出做假账,企业老板和会计到底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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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做假账?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

    假账是指没有真实反映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即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处理业务的账。

    从特征上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当事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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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的界定 


    《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刑法》规定的税收逃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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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会计法》第26条 :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27条 :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28条 :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29条 :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1、直接负责人。

    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直接责任人。

    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1、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3、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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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账犯罪的量刑 


    《会计法》第4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43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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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法律责任人的区别 


    第一层次是:

    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

    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自然人要并处罚金,而对单位则就采取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进行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

    要注意的是,对多次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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